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20号)

29.05.2015  12:12

粤安办〔2015〕20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

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结合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工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提高对粉尘爆炸危害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粉尘爆炸是指悬浮于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触及明火或电火花等火源时发生的爆炸现象。存在金属粉尘、煤炭粉尘、粮食粉尘、饲料粉尘、农副产品粉尘、林产品粉尘、合成材料粉尘、烟草粉尘、塑料染料粉尘等行业企业的作业场所,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发生粉尘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铝镁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切实将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体目标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通过2015-2016年全省开展为期两年的粉尘爆炸企业危害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促进各项监管措施和责任的落实,切实做到“工作目标更明确,责任意识更强化,措施手段更过硬,依法监管更严格,工作效果更显著”,推动全省近7000 家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确保全省约65万家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重点任务是: 强化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企业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安全管理、员工安全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等方面的制度,依法检查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逐步形成粉尘爆炸企业危害治理自我约束、依法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土地征用、规划设计、加快科技创新,淘汰危及安全的工艺和设备,采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落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竣工验收、核准、审核、备案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制度。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深化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危害专项治理,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建立健全治理制度,落实企业粉尘爆炸危害治理和监控的主体责任

各粉尘爆炸危险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等规章制度,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1 -200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2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2000)、《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则》(GB/T11651-2008)、《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081-2008)、《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GB/T 18154-2000)、《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05)、《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8245-2000)、《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等标准规范,并全面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使全员知晓、熟悉作业场所的厂房设计、通风除尘、电气配备、防火防潮、防雷防爆防静电等方面的法规知识及规程要求,做到人人尽知、知行合一。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化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危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防爆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制订检查和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同时,企业要建立并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责任制,制订和完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要突出粉尘的清扫和收集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潮制度、粉尘作业现场管理制度、粉尘监测制度等。要定期按照除尘器的设计和使用维护要求更新、更换除尘器的滤袋等过滤部件及装置,加强对温度监测报警、风压差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报警、火花熄灭、水流或水压监测报警、粉尘浓度监测以及防火阀、隔离阀、防爆泄压、抑爆、隔爆和阻爆等安全装置在使用期内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校验和维护,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对于查找的各类隐患和问题,企业必须建立“一案一档”、动态销案、闭环管理,严格实施依法治理,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粉尘爆炸危害企业依法治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本行业领域的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围绕专项治理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要求,坚持以查设计、查设备、查制度、查管理、查整改、查落实为重点,进一步深入开展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危害治理工作。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抓好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危害防范与治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国土规划、土地合法利用的市场监管和执法监察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等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设计环境保护项目竣工验收、设计审核等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开展验收、检测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工作,强化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及“三岗人员”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并与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单位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形成依法抓好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合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粮食、林业、海洋渔业、经信、商务、工商、国资、发改、新闻出版、电力、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查处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易燃易爆物品违规使用及易燃易爆环境下现场动火作业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集中打击、整治当前和潜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建行为;加大责任追究,依法严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落实企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及“黑名单”,并加强社会新闻宣传,形成高压态势和震慑力。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与职责分工,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各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阶段性工作与成效,请及时报送省安委办。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联系人:伍连明,联系电话:020-8313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