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协调发展奖资金安排情况的通告

10.09.2014  14:48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48号)、《关于落实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预〔2013〕309号)有关规定,广东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对2013年协调发展奖资金进行了分配。

分配范围为:粤东西北地区12市的县(市),以及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肇庆市的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江门市的恩平市。

分配因素为:由地方生产总值(包括总量及人均水平)、上划省“四税”收入、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和生态保护指标等4项指标的增长率计算确定的综合增长率。

分配办法为:综合增长率高于8%的扶贫开发重点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县,以及综合增长率高于12%的其他县(市),综合增长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可获得500万元奖励,并运用调整系数适当调整奖励额,当年新增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综合增长率低于0的县(市),综合增长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一次性扣减转移支付200万元。

分配结果详见《2013年协调发展奖资金安排情况表》。

 

附件:2013年协调发展奖资金安排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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