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坭陂偷油杀害保安案一审宣判

05.07.2014  18:15

  本报讯  (记者陈潮华  通讯员巫乐庭  罗苑丛)梅州中院日前公布了去年10月6日发生在兴宁坭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偷油杀死保安案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祥和朱某辉均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朱某祥死刑,处罚金5000元;判处朱某辉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携带凶器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朱某祥是累犯,且首先持砍刀砍击被害人,并在共同砍击被害人离开现场后,又持刀返回再次砍击被害人,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极其凶残,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朱某辉见朱某祥和被害人扭打在一起时,亦持砍刀砍击被害人,其在故意伤害中的作用与被告人朱某祥相比稍小,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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