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法院下乡“以案说法”审理山林失火案

26.05.2015  12:42

  梅州网讯  清明以来,兴宁市先后发生多起山火事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为此,兴宁法院采取公开巡回开庭审理山火案件的方式,“以案说法”为群众上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日前,兴宁法院在叶塘镇公开审理了王某失火案。经查,被告人王某在荒田整理土地时,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6.2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3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3596.75元。法院当庭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596.75元。

  当地上百名村民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在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向旁听群众进行了失火罪的相关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并阐明了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旁听群众纷纷表示,此案为农村野外用火陋习敲响了警钟,今后一定会倍加小心,提高安全防火意识。

  (翁远明  罗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