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班”没兴趣了咋办?能退钱吗?

16.03.2022  10:18

大洋网讯 舞蹈、书画班、乐器班、武术班......各种兴趣班层出不穷,为了鸡娃,有的家长一口气给孩子报了几十节兴趣班课程,结果遇到孩子上了几节课就不感兴趣不想学、打退堂鼓,怎么办?交出去的钱款能退还吗?

究竟兴趣班到底能不能退费?该怎么退费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一起谈谈兴趣班退款那些事。

报了一年舞蹈课后娃不感兴趣

起诉要求退还剩余学费

2019年9月,妈妈带着女儿小飞到白云区菲某舞蹈艺术公司(下称舞蹈班)报名了一年舞蹈课程,该课程共112节课,费用8500元,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六、日下午一点上课,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舞蹈班出具专用收据,载明:“客户姓名小飞,缴纳金额8500元,中国舞等内容”并加盖店章。

2020年1月5日,舞蹈班春节放假,随后受疫情影响一直未开课。半年后,小飞妈妈与舞蹈班协商退款事宜,退款的理由为马上要搬家到黄埔区,距离上课地点太远,客观上不能上课,加之近半年时间没有上课,小飞已经生疏且舞蹈班的教学质量也不是很好。经多次协商,舞蹈班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小飞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舞蹈班退还剩余未上课部分的学费6071.43元。

对此,舞蹈班辩称,在小飞交费时,已告知交费后不能退款,而且其已经实际支付了任课老师的课时费、提成、市场人员的提成等营运成本。此外,已于2020年6月20日在微信群通知家长们恢复开课,可继续上课,是小飞家基于自身原因不来上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舞蹈课程学费,被告为原告提供舞蹈课程服务,原、被告间实际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纳了费用8500元,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原告购买案涉服务的目的既包括舞蹈课程的培训,亦包括通过被告提供的舞蹈培训放松身心、愉悦心情等。

因原、被告就是否继续上课,即合同的履行问题引起诉讼,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交恶,原告前往被告处接受服务显然已经达不到愉悦身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并结合本案服务的具体内容,案涉服务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款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因为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开课,但疫情过后,被告通知原告可继续上课,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法连续上课、主张课程效果差,属于原告单方终止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其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生活常识及行业惯例,被告在为原告提供服务时,确会产生包括老师的课时费等配合服务项目支出,但由于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配合服务项目实际支出的金额,亦未能提供因原告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对其所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故应酌定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向原告退还未授课费用3000元。

为此,法院判决:舞蹈班向小飞退还未授课费用3000元,驳回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划重点!

法官释疑:家长该如何避免掉入兴趣班“消费陷阱”呢?

1)抓住兴趣是关键。家长在报名前先了解孩子的喜好,或者观察孩子的潜质,评估一下到底适合学习什么。如果有机会的话,可以先带孩子试听几节课,看是否真的有兴趣再做决定。

2)要审慎签约。选择兴趣班应遵循理性、适度原则,并具有风险意识。应综合考虑培训机构资质、课程设计等因素,且尽量不要报周期过长的培训项目,一旦孩子难以坚持或者失去兴趣,将会面临退费的困扰。不要提前预交过量的费用,不要轻信“不喜欢可以随时退”等口头承诺,要把退费约定落实到合同协议中,特别要写清楚退款时限,保留合同文本、交易凭据、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便于维权。

3)避免“素质应试教育”。“兴趣班对拓展素质很重要,家长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破除唯成绩论,培养孩子的核心素养、成长性思维以促进身心健康,真正追求德智体美劳的均衡发展。兴趣班应该注重素质和兴趣,决不能把兴趣班变成兴趣‘应试’班,成为另一种畸形的“负担”!

4)家长应充分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依赖培训消费不是提高子女综合素质的长久之计,在生活中应加强亲子互动,注重言传身教,与子女共同学习、共同进步,营造温馨良好的家庭学习氛围。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