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公共场所未清理狗粪或罚200元

30.05.2019  19:23

■群众带着爱犬出行 资料图 首席记者 郑琳东 摄

备受关注的《东莞市养犬管理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获悉,为规范东莞养犬管理工作,东莞市公安局于5月30日下午发布《意见稿》,即日起到6月3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提到,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制度,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犬只伤害他人要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对饲养烈性犬、遗弃犬只、未免疫、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焦点一:如何管?

建电子档案记录犬只一生

目前,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相对空白。《意见稿》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信息管理和携带犬只外出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养犬管理义务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并监督实施。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养犬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稿》明确,东莞将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公安机关将委托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机构和诊疗等机构办理养犬登记,并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在这份电子档案中,将记载犬只的登记、变更、注销、免疫以及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被举报、处罚,犬只伤人等情况,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将设立流浪犬只收容场所,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动物保护组织等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可以设置犬只收容场所,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形式予以支持。

意见稿》提出,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机构和诊疗机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开办。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焦点二:如何养?

伤人犬只要强制医学观察

根据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登记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1至11月,被狗、猫等温血动物咬伤、抓伤等而就诊的病例分别为8.4万人次、10.3万人次、10.9万人次。近3年来,全市狂犬病暴露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市公安局接到的涉及养犬违法警情况看,2014年4944起,2015年5072起,2016年5328起,2017年6327起,2018年10707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养犬行为急需规范。

根据《意见稿》,饲养犬只的市民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东莞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养犬人要在养犬之日起30天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养犬人的信息、住址等,犬只的品种、出生日期、照片等。犬只照片每个12个月变更一次。登记时,登记机构会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犬牌。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登记犬只出售、赠人、送犬只收容机构,养犬人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的要办理变更登记。犬只死亡或失踪的,要办理注销登记。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要把去伤人犬只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强制医学观察10天,有狂犬病的犬只将作焚毁处理,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死亡后,养犬人、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将犬只尸体送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的掩埋或焚毁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民日常遛狗,也将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根据《意见稿》,携带犬只外出时要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型犬要佩戴口嚼或嘴套。要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意见稿》还划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等。

犬只伤人往往会引发纠纷。对此,《意见稿》提出,鼓励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携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焦点三:如何落实?

公共场所未清理粪便最高罚200元

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意见稿》设置了多种具体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体现了规范养犬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思路。

根据《意见稿》,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变更、注销养犬信息,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逾期不处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遗弃犬只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如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有关部门先责令期限改正并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犬只伤人却没有按规定进行医学观察,将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犬只死亡后,自行掩埋或随意丢弃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意见稿》还提出对犬只外出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为大型犬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未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均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提出,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

【意见提交途径】

一、公众可登录“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dg.gov.cn)或者“东莞阳光网”网站(网址:www.sun0769.com),查阅征求意见稿并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治安巡警支队执法监督大队(邮政编码:52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字样,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互联网邮箱[email protected]

【链接】

意见稿》所称烈性犬包括狼犬类、獒犬类和斗牛犬类等犬只,具体目录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稿》所称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身高(犬只四足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在5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在80厘米以上的犬只。

文/全媒体记者 林朝丰 梁盘生

编辑/贾庆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