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所在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
大洋网讯 昨日,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官网针对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转移的热点问题进行回答,根据规定,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所在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也就是说,若在广州建立的是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则不能在广州办理退休和领取。
什么是临时账户?2010年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设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明确在2010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非户籍所在地跨省就业新参保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
对于设立临时账户的目的,人社部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既保障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同时缓解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因为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后,需要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
不过,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2010年1月1日前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满50周岁(男)或40周岁(女)的,参保人在中断缴费期间满50周岁(男)或40周岁(女),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账户。即省外户籍人员原属一般账户,办理了跨省转出,2010年1月1日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再重新回到原参保地就业参保的,其账户性质仍为一般账户。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回答明确,临时账户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入临时账户所在地,临时账户只能在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临时账户建立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转出到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临时账户所在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这是为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包括在建立临时账户地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
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时,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出。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临时账户转出时在转出地打印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与一般账户转出时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不同。
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会改变临时账户的性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地缴纳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在广州的临时账户人员也不可以在广州延缴。根据规定,参保人不可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地办理延缴。临时账户人员的待遇问题由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处理。
(广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