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实现跨省异地转移 可转入户籍所在地农保账户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市社保局昨详细解答缴费、领取、转移等流程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上午,市社保局专门邀请各大媒体参加发布会,就养老保险如何缴费、如何领取、如何转移等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按照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首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参保人累计缴费月数、缴费工资和退休当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总金额等因素确定。
市社保局透露,当职工离开东莞到异地工作或回家乡时,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单位缴交(缴费基数的12%)的金额转移到新工作地或家乡。其中,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转入地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记入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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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费
养老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的上限是按申报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4社保年度为13404元),下限目前是1310元(按东莞最低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也称“费率”),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是11%、个人费率是8%;地方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是3%,个人无须缴费。
●例子
参保人王先生缴费工资是1810元/月,个人应缴的8%为144.80元/月,单位应缴14%为253.40元/月,两者合计为398.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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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市社保局表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例子
今年7月袁女士在东莞一家企业退休,她从1997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1日缴纳社保,已累计缴费达203个月,个人缴纳14341.08元,单位缴纳20253元,个人及单位缴费合计34594.08元。她从今年7月起就可以领取到基本养老金,每月为802.17元。
假设基本养老金维持目前水平,袁女士在领取18个月后,领取的金额累计为14439.06元,相当于返还个人缴纳的金额,领取44个月(约3年8个月)后,领取的金额累计35295.48元,相当于返还个人和单位缴纳的总额。10年后,她可累计领取101073.42元;若参保人在未退休前身故或退休后身故都可一次性领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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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转移
“个人账户”可全部转入户籍地社保账户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麦瑞玲表示,当职工离开东莞到异地工作或回家乡就业时,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不同情况
A.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单位缴交的(缴费基数的12%)金额转移到新工作地或家乡。其中,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转入地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记入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此外,未达退休年龄回老家后也可在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直到满足领取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条件。
B.如果在家乡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不能再继续参加职保,但又不想将在东莞参加的职保并入新农保的人员,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均可以用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费,所以这部分人员可以在回老家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参保直到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1.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退休领取地?
广东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若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应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例子
陈先生的户籍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养老保险在中山、深圳及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4年、7年和5年,目前仍在我市参保缴费当中。根据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陈先生可将中山和深圳的保险转入我市合并累计,待陈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在我市办理退休并享受我市退休待遇(广东省内是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若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则以最后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属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例子
张先生的户籍地是江西省南昌市,养老保险在上海、长沙、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5年、11年、3年,目前仍在我市参保缴费,待张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东莞市参保的时间不满10年,则以参保缴费满10年的长沙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将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转入长沙市合并计算养老金(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以满十年的地方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若都不满10年的,则以户籍地作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2.达到退休年龄参保未满年限,怎样处理?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缴费累计不满十五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将养老保险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
不同情况
A
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缴费(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B
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在我市已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原参保单位在您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聘用并且愿意继续为您缴费的(不能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费),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继续延缴社会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通过按月延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继续聘用的,可将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