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业”当由政府优惠奠基

18.03.2015  13:43

日前,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民间资本有望在未来深度参与养老服务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林江认为,东莞民间资本进军正当时。

据统计,2013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14.3%,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9.70%。随着中国老龄化加速,预测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占比将超过17%。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中国的养老服务业此前却少有民间资本涉足。

至于具体到民间资本可以以怎样的方式和形式参与到养老服务体系中来,则完全可以不拘一格、多种多样。比如,既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也可以自建、转型、公办民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民间资本对于养老服务业的深度参与。但是,无论如何,中国养老服务业要实现与人口老龄化速率同步甚至超前的构建,政府仅仅停留于意图和愿景,而缺乏相关政策和“真金白银”的支持,恐怕还是不行的。这方面,政府对养老服务业包括投融资政策、税费优惠政策、人才保障、用地需求保障等在内的系列政策进行变革,恐怕是必须的。

首先,政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在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考虑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政策,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的产业基金和PPP等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的投入。

其次,当在政策上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还当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再次,税费优惠政策应当得到法律或政策上的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应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最后,养老服务业所急需的人才供应和培养机制,当尽快建立起来。这也要求政府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扩大人才培养规模。于此,政府当鼓励民间资本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