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26.04.2016  15:4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2016年3月18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和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制定,标志着我省将全面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为积极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益,提供政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一、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必要性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194万,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13.4%,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78万。养老服务评估是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精神心理、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为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护理等级及其服务补贴资格等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充分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迫切需要;是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医养融合,全面提升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和机构运行效率的客观要求。

        二、养老服务评估的主要办法

        《实施意见》的制定始终坚持“三个相衔接”,即:与老年人的基本状况、养老需求、老龄化社会的形势要求相衔接;与我省实际、基层工作情况、专业化评估机制相衔接;与上级文件精神、实用可操作性、以点带面稳妥推进的办法相衔接。养老服务评估办法,是《实施意见》的核心部分,充分明确了组织形式、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流程。

        (一)明确组织形式。《实施意见》中确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二)确定对象范围。养老服务评估主要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的老年人。

        (三)细化评估内容。依据国家《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和方法,对老年人从身份特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住址、婚姻状况等)、身体状况(包括日常生活活动与自理、认知、沟通、适应能力等)、居住状况(区分孤寡,独居,与配偶、子女、亲友同住等)、经济状况(区分低保、低收入家庭等)进行评估。

        (四)优化申请流程。坚持自愿为原则,由老年人本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审核拟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

        三、评估结果的主要应用

        (一)用于选择养老服务类型。《实施意见》明确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确定安排居家养老、社区日间托老或机构养老,用于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用于确定养老护理等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养老护理等级,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紧急救助服务及其它服务等。养老机构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入住、制定护理计划和风险防范的主要依据。

        (三)用于老年人健康管理。把评估结果作为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的必备要素,结合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四)用于建立和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主要依据。利用评估结果,完善并落实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