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批准我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
2014年1月27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司复[2014]2号),正式批准在我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港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探索在CEPA框架内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合作思路,我厅从2013年初开始,反复调研论证,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了在广东开展内地与港澳律所实行合伙联营的总体思路。去年下半年,我们向司法部报送了《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第五稿)》和《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工作的请示》。经多次请求协调,关于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试点方案获得司法部批准。
根据试点联营方案,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可在广东指定的区域实行合伙型联营,即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共同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律师事务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关于参加联营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需在香港、澳门从事法律服务经营满5年,并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在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驻内地代表机构未受过内地监管部门处罚等;内地律师事务所需成立5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并有30名以上执业律师,且申请联营前3年内本所及设在广东省的分所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总所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已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也可参与联营。
联营出资方面,参照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规定,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最低出资额拟为500-1000万元人民币,可采用认缴出资的方式,申请联营时实际出资不少于认缴额的30%。参与联营的港澳一方的出资比例均低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出资比例,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中产生。
联营业务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内地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一方派驻律师办理业务,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受理的业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上述原则分工协作、合作办理。
关于联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为促进联营律师事务所内部实现有效管理,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允许联营律师事务所聘用助理、文秘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特殊普通合伙的责任机制以及合伙联营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联营各方从其派驻律师中推选。联营各方律师事务所对合伙联营及派驻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联营重大事务会商决策机制,及时协商解决联营出现的问题。
在合伙联营的监督管理方面,由省司法厅会同相关地市司法局对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司法局对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市律师协会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联营港澳一方的派驻律师可以“港澳律师会员”的身份加入省、市律师协会,参与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行业管理。具体办法由广东省律协作出规定。
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是我省粤港澳律师业合作的重大突破,对广东乃至全国律师业都将产生深远影响。目前,省厅正在抓紧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实施细则,不久将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