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商务工作年终综述之十四:内地通过CEPA在广东与港澳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26.01.2015  18:45

  为落实2011年8月李克强同志宣布的“争取到‘十二五’末期,通过CEPA,内地对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的目标,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12月18日,《内地与香港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协议》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协议》正文对适用范围、国民待遇、保留限制性措施、金融审慎原则、电信文化专章、跨境服务、最惠待遇、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政府采购、保障措施、投资便利化等问题分别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协议》附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商业存在方式下以负面清单形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标准160个部门的分类,逐个领域作出具体承诺。除列明具体限制性措施外,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实行与内地企业同等的待遇;二是跨境服务、电信领域、文化领域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列明新增开放措施。同时,为支持香港、澳门市民北上创业,对个体工商户做了更大的开放。

  《协议》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开放模式新。与以往CEPA协议相比,新签署的《协议》以负面清单为主,绝大多数部门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开放方式予以推进,少数敏感部门继续采用正面清单的开放方式;二是开放部门多、水平高。开放部门将达到153个,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160个部门总数的95.6%,其中58个部门拟完全实现国民待遇;在采用负面清单的134个部门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共132项;采用正面清单扩大开放的部门对香港、澳门分别新增27项和24项开放措施,其中个体工商户新增开放行业84个,累计开放行业达130个;三是将给予香港、澳门最惠待遇以协议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下来,即今后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优于CEPA的开放措施均将适用于香港、澳门;四是市场开放与深化改革同步推进。为切实推进自由化的工作,内地各有关部门已会同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探索建立健全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相关配套制度,将为广东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制度保证。

  《协议》签署后,内地将在广东率先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同时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在广东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条件成熟的,将稳步有序的推广到全国。《协议》将为香港巩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地位和发展新兴现代服务业,为澳门经济多元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也将为内地经济带来新的活力,有利于全面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经济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