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滥用职权借4700万炒股 内幕消息不准巨额亏损

04.06.2015  17:59

作为国有企业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副处级的经理,王某签字同意下属借款4700万元购买了国泰君安的原始股,此后,中原公司为王某未能归还的505万元损失买了单。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一中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现年64岁的王某案发前曾任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国际贸易一部经理,目前已经退休。成立于1983年6月4日的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是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王某当时相当于副处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时任深圳京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潘某向王某透露称某只股票升值潜力巨大,需要王某提供资金支持,参与股票操作。王某于是安排中原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李某提供大量资金用于在香港的股票交易,为此,李某通过他人向长安区国债服务部借款4700万元,并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

1999年8月17日,王某书写了相关证明,将从长安国债借到的4700万元以及另外200万元资金一并纳入此次资金运作,并注明资金利息为30-50%。在此过程中,王某违反中原公司相关规定,未经请示批准,擅自以“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国贸部”名义落款,加盖了名为“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国际贸易部”的部门公章。此后上述资金在股票交易中发生大幅亏损,造成未按期足额归还长安国债服务部的借款。

2009年5月5日,长安国债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中原公司偿还欠款505万元,赔偿损失1008.23万元。

2010年5月24日石家庄中院判决认定,中原河北分公司共向长安国债借款总计9240万元,其中包括参与股票运作的4700万元,诉讼当时已偿还8735万元,尚欠本金505万元;该判决还认定中原公司与长安国债均无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权,双方名为投资经营,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

此时中原河北分公司已经被注销,法院判决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原公司给付长安国债借款本金505万元。2010年8月18日,中原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某及其辩护人表示, 505万元损失并非因炒股借款产生,并出具证据显示,中原公司持有600万股国泰君安的原始股,收益远大于505万元。

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中原公司持有原始股不存在损失的意见,但对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505万元损失并非基于涉案借款而产生的意见,酌予采纳。

6月2日,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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