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手机七天内换货又退货遭拒 法官:可多次退换

10.10.2015  09:17

  广州一男子网购手机后发现质量不合格要求换货,更换新机后他又要商家履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但此举遭到对方拒绝。愤怒之下,该男子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及邮费,并赔偿利息损失。记者今日获悉,广州中院终审后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及利息,但买家应当承担运输费用。

  网购手机换货后要求退货遭拒

  2013年1月9日,邓某在创东公司经营的天猫店花费940元购买了台三星手机。次日,邓某便收到了手机。但在当天使用过程中,邓某发现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他委托广州一家通讯设备公司进行检测,确认了手机存在不读卡及不能照相等问题。同年1月15日,邓某将购买的手机及检测单等一并寄回创东公司,22元邮费由创东公司支付。

  在收到寄回的手机后,创东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邓某邮寄了新手机。1月18日,邓某收到新手机。虽然更换后的新手机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邓某要求创东公司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承诺退货。经协商,创东公司同意退款。

  然而在1月25日,邓某将手机寄给创东公司时,创东公司却拒绝接收,也拒绝退款。邓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创东公司退还940元货款以及邮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及利息

  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邓某诉讼请求。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创东公司向邓某退还940元货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创东公司第一次交付给邓某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创东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邓某首次要求更换手机是有理由的换货。在收到新手机之后,邓某要求按照“七天无条件退换货”的承诺退货,这是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的行为,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而邓某将新手机邮寄给创东公司并未超出七天期限,即使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并不影响邓某行使退货权利。因此,邓某要求创东公司退还货款940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首次换货不满意,七天内仍可多次退换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中的七天期限该如何计算?广州中院法官指出,只有在消费者已经收到质量合格商品的前提下,才应起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期限。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是否有次数限制?广州中院法官表示,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期限内,消费者可主张多次退换货。不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消费者应承担无理由退回货物的运费。(广州日报记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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