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河北内蒙古两地区秸秆焚烧火点数有所增加

11.10.2014  14:04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发改委今日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2014-2015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显示,到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新增秸秆综合利用能力2000万吨以上。

  《方案》介绍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情况,秸秆综合利用现状显示,2013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可收集量2亿吨,利用量1.6亿吨,秸秆综合利用率81%,比2008年提高12.3个百分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等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为85.6%、76.6%、83%、80%、76.5%、81%。

  秸秆禁烧情况显示,2013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中,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等地区焚烧秸秆火点数均有所减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两地区秸秆焚烧火点数有所增加。北京市实现2013年夏秋两季0火点数,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等地区火点数分别为11个、481个、407个、179个和866个。其中,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等地区分别比2012年减少63.3%、18.6%和34.7%,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两地区分别比2012年增加了27.6%和61.3%。

  《方案》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秸秆综合利用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扶持力度不够,秸秆综合利用“小而散”项目没有得到支持;二是缺少能够使广大农民和企业“双赢”的有效经济政策;三是秸秆还田和收集一体化装备严重不足,农机收获缺少留茬标准,留茬高低及农田秸秆清理与农民利益衔接不紧密,农民为提高机械收获作业效率,降低油料和人工成本,导致留茬过高;四是部分基层干部及农民对秸秆综合利用潜在价值和违规焚烧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五是秸秆禁烧的法律依据不足、机制不健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度大,禁烧监管难以落实到位。

  《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到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新增秸秆综合利用能力2000万吨以上;基本建立农民和企业“双赢”,价格稳定的秸秆收储运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建立并落实秸秆禁烧考核机制,及时公布并向地方政府通报秸秆焚烧情况,不断强化秸秆禁烧监管。

  分省目标显示,到2015年,北京市力争全部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天津市秸秆综合利用率90%;河北省秸秆综合利用率95%;山西省秸秆综合利用率85%;内蒙古自治区秸秆综合利用率86.5%;山东省秸秆综合利用率85%。

  《方案》要求,有关地区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加大秸秆禁烧执法力度,完善秸秆禁烧的相关政策措施。尤其对机场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重要干线等地区,重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秸秆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