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公布呼格无罪理由 称复查未遇阻力

15.12.2014  14:30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李生晨:首先,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前来参加本次发布会。

  李生晨: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呼格吉勒图案件审理结果以及相关工作的后续安排。对本次发布会的内容,人民网和内蒙古高级法院官方微博同时直播。

  李生晨:现在,我通报三个方面情况:

  第一,关于案件审理结果。本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高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合议庭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充分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经认真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 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 罪。再审判决书已于今天上午送达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

  在审理期间,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呼格 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我们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 罪,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1、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膈大面积出血”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在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 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被害人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 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今天上午,受胡毅峰院长委托,我院常务副院长赵建平同志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到申诉人家中,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表达真诚道歉,对呼格吉 勒图的错判并被执行死刑深感痛心,希望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多多保重。对此案的发生,我们将汲取深刻教训,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严把案件质量 关,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坚决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关于国家赔偿问题。呼格吉勒图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申请,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在合议庭送达再审判决书时,已经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告知,可以依法申请 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我们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尽快依法做出赔偿决定。

  第三,关于责任追究问题。据我了解,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我们将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的要求,严肃追究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情况也会及时公布。

  新京报记者:当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工作人员是否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

  李生晨: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存不存在违法办案,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门调查才能下结论,应以调查结论为准。

  澎湃新闻网记者:办案人员升迁是否为案件久拖未决的主要原因?[10:29][李生晨]:这个问题,内蒙古高院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已经多次强调,复查过程中没有遇到阻力和障碍。[10:30][内蒙古电视台记者]:呼格吉勒图和赵志红到底谁是真凶?

  李生晨:本案已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至于赵志红是不是真凶,需要通过赵志红案件的审理依法确认。

  李生晨: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