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要再婚,将儿送走 母亲胜诉,将儿接回
广州中院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二审改判使林女士重获抚养权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任慧) 广州的林女士离异后每月探望儿子2次,可是因为前夫准备再婚,儿子要被送回河南老家,这让她非常苦恼。2014年,林女士起诉变更儿子的抚养权被法院驳回,近日案件得到广州中院的二审改判,林女士终于得以将儿子从河南带回广州抚养。
起因:前夫要再婚将儿子送去河南
林女士与阿强是同事,结婚后住在广州。2010年1月,儿子小聪出生,然而次年4月两人便协议离婚。按照离婚时的约定,小聪随父生活,抚养费也由阿强全部负责,林女士每月可探望孩子2次。2013年5月,阿强将小聪送至河南老家随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因为自己准备在9月再婚,重新组建家庭。
而林女士离婚后并没有再婚,随其父母仍居住在广州。于是,林女士向白云区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驳回后,林女士上诉到广州中院。
改判:从有利于孩子的权益出发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林女士的诉求具有一定的依据。
首先,林女士与阿强的经济状况均良好,但林女士没有再婚,其父母也明确表示愿意帮助抚养小孩,林女士愿意将小聪接到广州共同生活,其提供的教育条件更好。阿强将小聪置于河南抚养,损害了林女士的探视权。此外,阿强的新家庭对孩子的接受度没有正规评估过,这些对小聪的成长都有所影响。
二审指出,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小聪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据此,广州中院基于现有的信息条件,对抚养权予以变更。
(为保护隐私报道均采用化名)
法官说法
非终局判决,条件有变可再起诉
广州中院少年庭的任法官指出,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深远且明显的,因此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更应当从子女的切身利益出发。
任法官同时指出,法官毕竟不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亲人,不能完全了解孩子及其生活环境,当事人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意愿也并非一成不变,因此法院对抚养权的判决并非终局性判决,如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明显变化,可再起诉要求变更。
知多D
夫妻离婚,孩子谁抚养?
广州中院法官指出,小孩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的情形包括: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条件相当,均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一方祖辈共同生活多年,祖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作者:魏徽徽马英任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