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针对再生育子女为何不制定全国统一规定”
资料图。 李传平 摄
中新网12月27日电 今日,在回应“再生育子女为什么不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定”时,国家 卫生 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指出,各地条例有一定差异,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日下午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 新闻 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反家庭暴力法等回答记者提问。
有媒体问及,计生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想问一下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另外,法律也提到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些地方管理严格、一些地方管理宽松。想请问,为什么不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定?
张春生表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关于再生育的有关规定在第18条当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中把这个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张春生指出,这次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
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这方面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之前我们也与各地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