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省纪委人员敲诈 两男子获刑

18.07.2014  18:28

  冒充省纪委工作人员带走阳春市一学校校长谭某,对其敲诈勒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两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六年五个月、四年六个月。

   街头150元办假纪委工作证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栓商、杨雄伟是无业人员,2013年10月20日,从茂名市电白来到阳江市区讨债,没找到人,身上的钱也没有了,梁栓商产生冒充省纪委工作人员以查案为由敲诈他人的念头,并将目标选定为阳春市某学校校长谭某。与杨雄伟商量后,梁栓商用150元在街头找人制作了一张“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假工作证,并买了十条塑料扎带。

  23日下午,梁栓商、杨雄伟去阳春市某学校找到校长谭某。梁栓商出示假工作证,自称是省纪委工作人员,取得谭某信任后,以接到举报,需谭某配合调查为由,将谭某带到茂名市一招待所。

  入住后,梁栓商、杨雄伟用扎带将谭某双脚绑在椅子上,并拿出事先准备的笔和纸,要求谭某交代其违法违纪问题。经过一夜的“审讯”,谭某开始怀疑梁栓商、杨雄伟的身份,主动向梁栓商提出希望花点钱摆平调查之事,并答应支付20万元。梁栓商和杨雄伟商量后,要求再支付3万元作为销档案的费用。谭某表示同意。梁栓商和杨雄伟要求谭某回去筹钱。当天下午,梁栓商和杨雄伟准备离开招待所时被抓获。

   构成敲诈勒索罪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栓商和杨雄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梁栓商和杨雄伟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014年4月17日,阳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栓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杨雄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梁栓商、杨雄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6月13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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