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冒用老乡身份受审 被举报后再审获重刑
男子岑某壮在东莞市莞城实施盗窃时被便衣警察抓了现行,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岑某壮使用老乡身份信息,冒名“徐某某”受审。
2015年5月,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未提出上诉。在男子岑某服刑期间,徐某某向法院反映自己的名字被冒用。
法院经再审查明,被告的真实姓名是岑某壮,被抓后为隐瞒其累犯身份及其他犯罪前科,冒用了徐某某的身份信息。2015年9月,东莞市第一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岑某壮犯盗窃罪,将原刑期九个月从重改判为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盗窃被抓冒用老乡名字受审
2014年12月28日,岑某壮在东莞市东城银丰路附近路段寻找扒窃目标,见被害人张某途经上述路段且外套口袋内放着手机,岑某壮遂接近张某,并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张某的手机盗走。当天12时许, 岑某壮又到东莞市莞城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钟某外套口袋放着手机,岑某壮伸手进钟某的衣袋将手机盗走。
得手后,岑某壮在逃跑过程中被便衣警察发现并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盗得的手机,镊子、管制刀具等。破案后,两台手机均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一审庭审时,岑某壮冒名徐某某,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举报后,法院改判一年九个月
在被告人服刑期间,徐某某向东莞市第一法院反映其收到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有误,其身份可能被本案被告人冒用。
法院经复查后做出再审决定,对案件提起再审。2015年9月21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再审庭审中,再审被告人岑某壮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再审被告人岑某壮在原审使用假名和假身份信息,导致对其身份认定有误,且其存在前科,系累犯,请法院考虑相关情节依法判处。
再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另查明,再审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为岑某壮,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月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满释放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在东莞犯盗窃罪被判刑。
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岑某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岑某壮归案后隐瞒了其真实身份,在原审使用假名和假身份信息,导致原审未认定其为累犯情节,再审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法院再审判决以被告人岑某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