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警下班后见义勇为 继续奖励

29.05.2014  13:33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条例二审,确认时限缩至10个工作日内 摘要: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八届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此前,军人、警察等公职安保人员非工作时间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纳入奖励范围引起较大争议。不过,此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理由是此举有利于鼓励军警在非执行公务时挺身而出增强社会稳定和秩序。

        热闻快读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八届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此前,军人、警察等公职安保人员非工作时间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纳入奖励范围引起较大争议。不过,此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理由是此举有利于鼓励军警在非执行公务时挺身而出增强社会稳定和秩序。今天,常委会将对这一法规案进行表决。

        奖励军警下班后见义勇为行为

        一审的《条例》草案稿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警察、军人等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和保障。”此前有审议意见提出,该规定不够严谨,应作进一步论证。《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并且“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军事法规也有次规定。因此,军警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即非执行公务时)的行为,只要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性质上属于依法履职行为而非见义勇为,其奖励和保障也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这一条款,理由为,“对此类人员参照见义勇为给予奖励,有利于鼓励其在非执行公务时挺身而出,增强社会稳定和秩序。”并建议将“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和保障”修改为“参照本条例进行奖励”。

        据了解,2003年珠海出台实施《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来,在504名见义勇为者中,98%是发生在抓获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等犯罪嫌疑人的行动中,其中98%是保安员、辅警、巡防队员、交通护管员等社会辅助力量。基于以上事实,把军警人员非工作时间的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或有助于其在非执行公务时与其他社会辅助力量一起增强社会稳定和秩序。

        事实清楚的可直接申报确认

        提交一审的《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书面决定。”为最大限度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建议按照高校、及时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尽可能缩短对见义勇为的申请和确认程序中每个环节的工作时限,如规定受理单位应在“三日内”将材料转交公安派出所,并将草案中规定的公安派出所的调查时限和评定委员会的确认时限从“三十个工作日内”缩短至“十个工作日内”。从申请至确认的时限通常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且在调查环节增加简易程序,规定“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报评定委员会确认”。

        见义勇为未伤亡也可获证书和奖金

        有审议意见提出,一审的《条例》草案第十七、十八条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没有伤亡的是否给予奖励不明确。而在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了“市政府应当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和奖金”,即明确无论是否伤亡,均颁发证书和奖金。并且适当提高了抚恤奖金数额,总体高于省条例的标准,如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草案规定的八十万元提高到八十万至一百万元。

        珠海现行的政策中,政府对牺牲的见义勇为者最高抚恤奖金为25万,此次审议结果意味着最高抚恤奖金提高至原有4倍。

        规定奖金额度也有利于适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包含的的不同等级的伤残情况。并且补充规定获得国家、省和其他地区见义勇为奖励的仍可获本市奖金和一次性抚恤奖金。

        媒体不刊载公益广告不受罚

        提交一审的《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曾规定,“本市新闻媒体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见义勇为公益广告收费刊载和播放或者不履行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事迹和奖励、保障、援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的,由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有审议意见提出,这一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有失公平,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此次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此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