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部署依靠改革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对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三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服务“三农”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近年来,中央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深得民心的“三农”政策,有效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力推动了农业农村发展。但必须看到,现阶段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着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等诸多问题,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保障农民幸福生活依然任重道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如何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这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领域,组织开展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查处,加强对涉农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全国检察机关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深刻认识“三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新时期“三农”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更加重视做好涉农检察工作,积极推动农村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努力为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严查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
近年来,农业农村一直是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国家“三农”投入稳定增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查办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是涉农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也是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最高检先后两次部署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年均查办乡镇站所和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职务犯罪1万人以上,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尤其要重点关注5个方面的案件。
高度关注“村官”职务犯罪。当前,虽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比以往有明显好转,但违纪违法、侵犯群众权益的问题仍然不少,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有之,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的有之,贪污侵占、私分滥发的有之,私办企业、大肆圈钱的有之,同黑恶势力勾肩搭背、沆瀣一气的有之。这些都是农民群众最反感、最痛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村官”尤其是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农民群众反映强烈。
高度关注支农惠农财政补贴中的职务犯罪。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对农民生产生活实行一系列财政补贴,被农民群众称为“民心钱”、“暖心钱”。但一些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农民各项补贴资金,以及扶贫、救灾、艾滋病儿童诊疗、农民工培训、农业政策性保险等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或“雁过拔毛”,贪污挪用、侵占私分;或失职渎职、违规操作,致使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引发群众不满。
高度关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职务犯罪。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广播电视、通信等村村通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众多,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监管等环节职务犯罪易发多发。
高度关注农村社会事业领域的职务犯罪。为解决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党和政府相继推出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惠民政策,这些都涉及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少群众反映,有的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对上瞒报、对下蒙骗、中饱私囊。
高度关注贿选、破坏选举等案件。农村“两委”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直接关系到国家基层治理,关系到基层政权是否稳固。有的地方贿选、破坏选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明目张胆直接送钱送物、拉票贿选的,有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还有以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预、操纵选举的。少数基层干部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甚至参与贿选或收受钱物。
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仅直接侵害农民群众利益,而且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很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要求,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持续保持惩治涉农腐败犯罪高压态势,促进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促进乡镇和村社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
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理
农村安定有序,是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基本期盼,也是做好“三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任务很重。检察机关尤其是广大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理,促进提升农村基层法治水平。
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当前,农村一些地方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不少,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比如,农村地区黑恶势力活动时有发生,一些“乡霸”、“村霸”利用宗族势力、封建迷信等横行乡里、鱼肉百姓、蛊惑人心,严重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又如,假冒侵权犯罪有向农村地区集中的趋势。有的不法商人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有的向农村地区销售劣质食品、药品。再如,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电信诈骗犯罪在农村地区比较突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重点惩治扰乱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坑农害农犯罪。要加强对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掌握涉农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治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维护好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加速推进,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许多农村出现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现象。据推算,农村留守儿童已超过6000万,留守妇女达4700万,留守老年人约有5000万。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由于留守人群自我防卫能力较弱,往往容易成为重点侵害对象,尤其性侵、猥亵、拐卖留守妇女儿童犯罪突出。检察机关既要依法严惩相关犯罪,又要深入开展送法进农村、进学校等活动,加强对农村留守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农村留守人群关爱服务体系。
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当前,农村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各类诉求明显增多,特别是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检察环节涉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理性表达诉求。要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派出检察室的作用,尽最大努力就地化解矛盾。
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农业和农村是连接人与自然的主要纽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也事关全国人民的福祉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一些农村地区超垦过牧、乱砍滥伐、乱排乱放、水土流失等问题依然突出,农业资源环境已经亮起了红灯,严重危及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搞新农村建设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专门对加强农业生态治理、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作出部署,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幸福生活的高度,认真落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惩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偷排偷放等多发性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犯罪。要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探索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害程度。要推动生态脆弱区、地下水漏斗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农业面源污染区等损害生态环境重点区域治理,促进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重点查办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重大林业生态工程,以及农村饮水安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受污染耕地水源修复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促进农业生态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探索运用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完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
中央反复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发挥检察职能,既依法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又坚决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等犯罪,防止以农业为名圈占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依法推进;要依法惩治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防止侵蚀农民利益;要依法妥善办理涉及农户宅基地权益、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林权改革、农村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利的司法保护;要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保障农村金融改革顺利推进;要探索运用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原载于2015年第8期《求是》)
(编辑:邢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