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06.08.2016  14:08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做出部署。

通知》指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创新机制、扩大覆盖,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激励、推动落户,维护权益、消除顾虑”的原则,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

通知》提出了十条具体政策措施: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加快落实医疗 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通知》强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强化 经济 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中央财政要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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