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关乎粮食安全
国家标准委等部门13日举行媒体通气会,披露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日前批准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30600-2014)国家标准。这个将于6月25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有何作用和亮点?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高标准农田建设关乎粮食安全
“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何才文说,确保粮食安全,最重要的就是坚持18亿亩耕地“红线”,同时重视耕地质量“红线”。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确保耕地数量基础,提高耕地质量的手段,具有多方面重大意义。
他说,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护耕地、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在水土资源趋紧、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等情况下,要实现农产品稳定供给,必须加快改变农田基础薄弱的情况,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产出能力。
同时,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提升农业科技应用的需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农田“地平整、土肥沃、旱能灌、涝能排、路相通”,既能显著增强农田防灾减灾能力,也便于农机作业,大幅提高生产效力。
此外,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何才文介绍,我国人均和亩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和50%,农业季节性、区域性缺水问题突出;亩均化肥用量达到21公斤,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左右,同时化肥平均利用率仅为33%左右,较发达国家低近20个百分点。长期不合理施用化肥已成为危害生态环境和影响土地质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可增强土壤蓄水保墒、保水能力,促进土壤养分协调,降低资源消耗,为推广科学施肥、节水技术创造有利条件。
明确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介绍,此次《通则》的发布,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有重要意义。
她介绍,《通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和可持续利用5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相关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要求,确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3类区域,从而最大限度保证了优质农田作为高标准农田,保障了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
其中,重点区域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 28407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
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
禁止区域包括: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据介绍,《通则》在提出土地平整的基础上,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为重点,配套开展相应的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作,并规定了各项内容的具体工作建设内容和技术标准。
《通则》三大亮点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主任吴海洋介绍说,此次发布的《通则》有三大亮点。
一是强调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则》明确提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二是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确保长久发挥效益。《通则》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要求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三是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的“上图入库”。《通则》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依托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和部门共享,做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记者陈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