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要求,全省各类已建成运营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此外,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设计规范,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合理的工作人员,有健全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供养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到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供养机构。供养机构类别实行动态管理,等级评定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三星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有效期满,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办法》要求,2015年11月至12月,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2016年1月,市级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工作从首次评定后次年起申请。供养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综合采用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各级民政部门开展供养机构等级评选应积极采取第三方评审的方式,公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资料查验、实地抽查等,保证评选工作客观、公正。
为做好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评定供养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县级对各类别供养机构,每年实地抽查率不低于60%;市级对二星级以上供养机构,每年实地抽查率不低于30%;省级对三星级供养机构,每年实地抽查率不低于10%。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降低或者撤销其评定等级。获得等级评定的供养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评定的,撤销其评定等级,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根据安徽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