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中山政绩考核
农村五保老人、未成年人实行养老机构集中供养为主,寄养、分散供养为辅。南方日报记者 王云 摄
图表:麦瑜瑜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中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于近日制定《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据悉,该《规定》作为中山有史以来出台的首份针对五保供养的地方性政府规定,对五保供养的范围对象、工作原则、供养途径、骗保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五保供养的情况还被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五保供养对象共1104人
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中山共有五保供养对象1104人,其中分散供养443人,集中供养661人,集中供养率达71%。根据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从今年1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为13300元/年。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原则上由各镇区财政解决,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
在供养标准上,《规定》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不低于所在镇区市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按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执行。
《规定》还对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的处理的方式作了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中已予登记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农村五保供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规定》也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捐赠款物,用于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村委会受理供养申请
据市民政局介绍,作为中山有史以来出台的首份针对五保供养的地方性政府规定,此《规定》明确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对各镇区、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其中规定,市民政部门主管并指导各镇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每年必须公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复核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并对镇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则必须做好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做好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并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另外,各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受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公示;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评议;定期对本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告镇政府(区办事处)。
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
在供养方式上,《规定》中也明确了实行养老机构集中供养为主,寄养、分散供养为辅。
凡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老人、未成年人,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协议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四方共同签订。
对亲友自愿认养且农村五保老人同意的,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认养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认养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认养人所有。对亲友自愿认养的未成年人,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认养人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由认养人供养其满18周岁。
另外,对不愿集中供养的且无亲友认养的或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敬老院生活的农村五保老人、未成年人,可实行分散供养,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有精神病、未成年人除外)签订协议,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护理其日常生活。(游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