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论析
23.06.2014 16:32
本文来源: 社会科学院
【作者】 周联合;
【机构】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多年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存在所谓的“主体不明晰”问题。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既需要法律的逻辑,也需要历史的眼光,必须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生及其演进着手,根据法律所建构的农村土地权利实际,予以准确把握。从法律上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分别由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而村民小组是主要的所有权主体。当然,要警惕乡(镇)、村、组干部非法操弄土地,滋生腐败。关键是要规范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确保农民权利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 土地 所有权 主体 集体 村 村民小组 【文献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全文下载】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论析本文来源: 社会科学院
23.06.201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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