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论析

23.06.2014  16:32

【作者】 周联合;

【机构】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多年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存在所谓的“主体不明晰”问题。探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既需要法律的逻辑,也需要历史的眼光,必须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生及其演进着手,根据法律所建构的农村土地权利实际,予以准确把握。从法律上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分别由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而村民小组是主要的所有权主体。当然,要警惕乡(镇)、村、组干部非法操弄土地,滋生腐败。关键是要规范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确保农民权利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 土地  所有权  主体  集体  村  村民小组 【文献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全文下载】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论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