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东莞农民个人建房不得超过4层

12.06.2015  14:01

今后东莞农民个人建房不得超过4层

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东莞时间网讯 今后,东莞的农民个人建房标准定了——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高于4层。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了解到,本月10日,备受关注的《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实施,包括农民公寓建设规模、农民个人建房标准都有了严格的要求。

这项《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

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

所谓农民住房,就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安居房和保障性住房4类住房。

其中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农民公寓则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

暂行办法》明确,农民住房的改造建设应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

暂行办法》也鼓励通过市场机制投建农民住房,遵循市场原则,严控集体负担,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非房地产项目配建安置房不得对外销售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主体和建设方式不同,所采取的供地方式也不尽相同。

比如,由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原则上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居住用地。改造主体和项目业主配建的安置房,土地用途性质应是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农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土地用途性质应是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安置房建设项目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安置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先行动工。

但非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安置房,一律不得将安置房作商品房对外销售。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优先供应本辖区内产业、市政、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和政府主导“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

拆迁安置房的供应价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建设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是由村社区集体自建或与其他单位合建的安置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供应本村社区产业、市政、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的安置。

如果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就只能供应本村社区拆迁和改造项目中本村社区户籍被安置人的安置。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中,剩余无供应对象的,可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农民安居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

建设标准

农民公寓规模不少于300户

暂行办法》对农民公寓的建设规模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应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达到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

除了建设规模,《暂行办法》还对农民公寓的建设标准进行了严格控制——以村社区为单位,农民公寓的人均用地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平方米,规划的户数规模不应超出签订家庭调整协议后的拟购房并承诺出资总户数的10%,做到一户一宅。

对与农民公寓同步建设的小学、幼儿园、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和小区内道路等用地,经规划部门审查,可不计入人均3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和人均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公寓不得销售、转让、出租、抵押。如果的确需要转让的,可由所属村社区按其成本价回购。

农民个人建房不得高于4层

农民安居房包括个人建房、联户建房和解困房3种。《暂行办法》对个人建房的建设标准划定了一个严格的红线——住宅基底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住宅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层数不大于4层。

不仅如此,《暂行办法》还对农民个人建房的楼层高度有具体要求——第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5米,第二层及以上的层高不得高于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