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规范农民自建房建设:要“先批后建”
4月25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的《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自建房(个人建房及联户建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民自建房施工监管,保障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
农民自建房建设要“先批后建”
《通知》提出,园区、镇街建立健全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审批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设置村(社区)建设协管员。
园区、镇街要进一步规范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农民自建房选址、层数、层高、立面、建筑面积等规划内容的审核,严格落实村(居)民申请–村(社区)集体讨论–镇街(园区)审批的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流程,并出具正式的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文件和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农民自建房建设审批通过后,施工图纸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确定施工企业并购买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向园区、镇街农民自建房建设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违规建设行为,园区、镇街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依照《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镇街购买服务为农民提供专业设计
如何保障农民自建房建设的质量及施工安全?《通知》对农房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农民自建房设计图纸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正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条件的镇街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户(村民)提供专业、低价的农民自建房设计服务,或由属地政府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农民自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通知》还强化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于业主而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现场应由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至少配备一名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农民自建房施工完成后,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此外,各镇街(园区)农民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和帮助业主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民自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全媒体记者 潘少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