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才知全家被农转非 市民起诉要求恢复农业户口

05.03.2015  10:39

  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一直以为自己是农业户口的斗门李女士,因为去为孩子办理入户手续,发现全家户口均已成为非农业户口。诧异的李女士经询问发现20年前户口性质已经变更。李女士因此将办理业务的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为自己恢复农业户口性质。派出所表示,户口系当年统征土地时统一批量办理的“农转非”,合法合规。法院则以李女士超过诉讼期限为由驳回了起诉。

   市民:从未申请办理“农转非

  2014年1月20日,李女士的父亲到斗门城南派出所,为李女士的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发现民警将李女士子女的户籍信息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由此得知,李女士的户籍信息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李女士表示,自己从未办理申请过农转非,不知为何户口性质会自己发生变化,而且再经过查询,发现户口性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改变了,自己一直浑然不知。

  李女士就此向公安部门提出行政复议,随后收到答复,被告知户口性质转变是因为上世纪90年代因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而成为非农业人口。对此,李女士和家人十分不解,自己没有提出或委托他人办理“农转非”指标卡,而且一直也不知道。李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登记户口信息为农业人口。

   派出所:户主已签名确认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斗门城南派出所表示,作出的变更其户籍性质为非农业人口的行为,是依法依政策办理的。城南派出所在法庭上介绍,上世纪90年代,珠海开始统征土地,当时市国土局负责征地农民“农转非”、市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家属“农转非”。当时规定,需要“农转非”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分管部门申请,同时抄送市计委。因此,征地农民“农转非”的审查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审核,而非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只负责城镇居民家属“农转非”的审查。因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公安部门根据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珠海市征地“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及1994年原斗门县粮食局斗粮业字(1994)41号通知,对审批通过的人员统一办理户口性质变更,由农业变更为非农业。而李女士及其母亲、弟弟办理户口性质变更手续均由此而来。

  此外,2000年9月5日《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李女士一家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人口,李女士的父亲作为户主已在上面签名确认,同时由李女士提交的户口本复印件中,其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也记载为非农业人口,并且户口本是由其本人及家属保管,因此李女士应当知道其户口性质为非农业人口,而非自己所说的“20年不知”。因此,李女士应当自2000年9月5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今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法院:应当知道户籍变更

  法院最终判决表示,本案中1993年11月22日的《珠海市征地“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及斗粮业字(1994)41号《关于白荇农场1479人征地“农转非”的通知》中,均列有李女士的名字,李女士属于批量办理“农转非”手续中的一员。李女士的户籍性质从农业人口变更为非农业人口的时间为1994年,李女士应于1994年斗粮业字(1994)41号通知发布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户籍性质变更情况。另外《常住人口登记卡》均注明是“非农业人口”,按常理,户口簿一般由李女士或其家人保管,故李女士在2000年9月5日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户籍性质为“非农业人口”的情况。综上,李女士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