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守护法律信仰底线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本次改革提出,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据了解,这次改革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的一系列改革举措。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法律信仰可以让人保持最基本的安全感。但遗憾的是,总有一些匪夷所思的冤假错案在颠覆着人们的认知。尤其是,这些冤假错案的纠正经常依赖一些小概率事件,而其查处也常出现“冤无头、债无主”的尴尬。尽管,这些冤假错案从数量上说并不多,但是每一起冤假错案所产生的破坏性都是巨大的,它让人们好不容易形成的法律信仰和制度信任,在瞬间就可能产生动摇。这是冤假错案的破坏力。对于冤假错案需要纠正,更需要预防。
回顾那些进入公众视野的冤假错案可以发现,由于技术问题和偶然因素造成的冤假错案是少数,更多的原因,在于案件侦破中出现的证据的选择性认定:根据破案的某种需要,选择性使用证据,并且不惜以违规的方式,如刑讯逼供,获得想要的证据。结果,案件在侦破过程中难免偏离事实真相,冤假错案也就随之产生。
本来,在后续环节中,一些冤假错案可以得到纠正,因为疑点有时是明显的。但之所以最终成为冤假错案,就意味着这些领域和环节的制约与监督没有得到体现。无论原因是疏忽所致,或者是下意识的配合,或是其他的连环错误因素等,结果都是冤假错案产生了,一个本没有犯罪的无辜的人,因为一个错判遭受了冤屈。对个体来说,这个冤假错案让其身陷囹圄;而对公众,这个冤假错案让人们身处同样危险之中。这就是冤假错案的可怕之处,人们所期待的最后救济,可能就这样轻易失守。
为何冤假错案可以经过如此多的环节,堂而皇之产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责任感的缺失。有的办案者错误认为,案是大家办的,责任不在于个人,甚至直接责任人也会有恃无恐,以为冤假错案的被发现是小概率事件,即使被发现了追究也未必动真格。任何时候,责任心都不仅仅是道德的产物,责任心还应该是制度约束下的共识与敬畏。
现在,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相当于给每一个参与案件侦办和审理的责任人带上了永远的紧箍咒。它告诉人们:不能心存侥幸,以为时过境迁之后,责任便不会有人追求;也不能放弃原则,以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是顺水人情。既然是终身追究也就意味着责任是长期有效的,风险是永远存在的。在风险面前,那些对冤假错案无动于衷者,还真的能继续淡定和漠然?
当然,终身追究制需要具体的细化,也需要其它制度的配套。比如,要增加发现冤假错案的可能,这就离不开申诉制度与监督制度的建设,同时有相关的检察制衡机制。再比如,追究责任的前提是责任细化,如何让那些涉及冤假错案的所有人都处于一种被发现的风险中,无人可以漏掉,如何让所有责任人都得到相应的处罚,无人可以例外,无疑需要更多的细则予以贯彻。只有当终身追究制成为一种真实的纠错和预防制度,人们对终身追究制的期待才能落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