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还没离开他就启动了冲压机 被判有期徒刑1年
东莞时间网讯 企石镇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杨某,操作冲压机时未确认同事是否已安全退出冲压范围,就启动了冲压按键,导致同事被冲压机压住,当场死亡。检察机关指控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
操作不慎导致工友当场死亡
杨某是企石镇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13日下午5时许,杨某与同事唐某一起操作冲压机,他们先把钢板放到冲床上,再把铆钉放在钢板上面,由杨某按住冲压按键后,冲床将铆钉压到钢板上。
作业期间,杨某在未确认唐某已安全退出冲压范围的情况下,就启动了冲压按键,导致冲压机压住了唐某的头部以及右手,造成唐某当场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唐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挫碎死亡。案发后,该公司人员立即报警,杨某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
案发后,该公司与死者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相关赔偿费用。而杨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焦点
杨某是否经过公司培训?
庭审中,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杨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认为杨某没有经过培训。
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发后,杨某知道他人报警还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没有经过培训的意见,经查,杨某多次陈述操作机器的程序,也多次陈述该公司的主管人员要求其注意操作安全,且杨某不是第一次操作该机器就发生事故,杨某对机器的操作流程了解,也会操作。
杨某也陈述是由于疏忽大意,在没有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操作才造成本次事故,与证人证言陈述杨某有经过培训等证据能相互引证,从而可证明杨某有经过培训。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杨某违反操作程序,在没有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操作造成的。
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杨某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