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司长4次减刑死缓变14年 刚上缴115万元赃款
情人节来了,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在此先祝大家猴年开工大吉!今天探员跟大家说一人——曾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国家食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2月2日,曹文庄缴纳了115万元的犯罪所得,获得了第四次减刑。他的刑期也从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
消息曝出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是不是只要贪官们把侵吞的钱款交出来,就能获得减刑?这与花钱消灾有啥区别?
在咨询了专业人士后,探员告诉大家,曹文庄的减刑确实与缴纳赃款相关,退赃的行为代表其本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随着刑法的不断修订,“腐败关进制度的笼子”也越收越紧,曹文庄后的不少官员,可能都要跟减刑说“拜拜”了。
曾任药品注册司司长 违规批药
现年53岁的曹文庄目前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2007年6月21日,曹文庄因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在一中院受审。
检方指控,2003到2005年,曹文庄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魏某请托,先后5次收受魏某给予的9万美元及人民币110万元;2005年9月,曹文庄两次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2万美元。两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40万元。
2003年3月,曹文庄违规给地方企业换发批准文号,经郑筱萸签批同意后,绝大部分违规药品被换发了批准文号,导致药品监管失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7月6日,一中院宣判,法庭认为曹文庄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罪,其拒不供认,未积极退赃,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提供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起到一定帮助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曹文庄不服上诉。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
曹文庄缴纳115万再减1年
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判刑的被告人减刑,是没有限制条件的,只要被告人有悔罪认罪表现,都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获得减刑,任何人都可以减刑——这里不看气质,主要看表现。
二中院此次的减刑裁定书中认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文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北京市监狱于2013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2月获局嘉奖奖励1次。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10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共获表扬7次,2014年12月获单项表扬1次。曹文庄于2015年7月14日缴纳了犯罪所得人民币115万余元。”
专业人士分析称,此次曹文庄属于“表现良好”而减刑,积极参加改造、缴纳115万赃款都算表现良好。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缴纳115万赃款,并不是某些人理解的“花钱消灾”。曹文庄当年所犯的是玩忽职守和受贿两项罪名,这表示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等行为,给他人、行业或者国家造成了危害性后果,曹文庄能够缴纳犯罪所得,可以认为其以上缴赃款来弥补自己犯罪造成的后果,属于真诚悔罪表现良好。
二中院此次对曹文庄减去有期徒刑1年。经过4次减刑,曹文庄的刑期从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
曹文庄还能再减刑吗?
这样减下去,是不是再过几年曹文庄就能出来了?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打探到,曹文庄在2007年获刑,2011年时,其从无期徒刑被减刑至18年,由于当时最高院还没有颁布具体的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因此,曹文庄在此期间,获得的减刑幅度相对较大。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曹文庄此次减刑后,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他表现得再好,也要到2024年才能期满,也就是说,曹文庄的减刑空间并不多了。
等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不是说过,“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吗?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探员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到,最高院2012年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属于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说,这条司法解释的颁布,规范了曹文庄等人减刑的幅度和进度。
刑九出台后 大贪官或不能减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上也作出完善。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惩戒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即383条第四款规定 ,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配合刑九的出台,最高法院 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实施,其中规定 “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
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刑九实施之前的贪官们,根据情节等方面的“恶劣程度”,也有可能会被终身监禁。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刘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