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故,没开车也可能担责

15.05.2014  15:54


只要百姓的行为与公共道路有关,就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一旦违法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巫乐庭  江育娇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责任的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不开车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因为与肇事者存在某种关系或者其他原因而被“牵连”,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1  雇员惹祸雇主赔

  2013年6月22日,小李如往常一样为雇主陈老板运输货物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车主廖某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逆向行驶应承担主要责任。廖某出院后,将肇事者小李、车主陈老板以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五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廖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由于小李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侵权,故小李的责任应由雇主陈老板承担。最终,扣除保险理赔部分,陈老板被判赔偿8万余元给受害人。

  [法官说法]

  本案中车主与肇事司机是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陈老板对小李的行为具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且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小李为陈老板工作中所致,直接确定雇主陈老板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2  随意出借或做“冤大头”

  老温和老汪是邻居,两家关系素来很好。2013年9月16日,老温向老汪借用三轮摩托车(未上牌)用于载木板,老汪不假思索就答应了。老温在载木材途中,与相对方向行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车主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温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温及老汪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汪出借给老温驾驶的属于无牌三轮摩托车,且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又未依法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有关规定,老温及老汪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1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车辆时,如果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形包括三种: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借无证车辆;二是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三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醉酒者。

  案例3  挂靠不只是收费赚钱

  吴师傅是一出租车司机,其出租车挂靠在五华一家出租车公司。2013年4月30日,吴师傅搭载乘客中途掉头行驶时,与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邹某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邹某将吴师傅、唐某、出租车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公司与吴某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出租车公司应对吴某应付的赔偿款1.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挂靠公司已收取车辆保管费,从该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应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具有管理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4  阻碍交通也要担责

  老张建新房时为图方便,将河沙堆放在家门前的道路上,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老张自认为来往的车辆都会主动避让。2013年11月26日,一位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妇女就因没注意撞上了沙堆而摔倒在地,继而被正好在此时途经此处的由小叶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负主要责任,小叶负次要责任,老张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受害人家属将老张、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小叶以及某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沙堆阻碍道路通行,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10%的责任,判决老张赔偿13915元。

  [法官说法]

  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本案中老张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妨碍通行,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致使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提醒个别占道摆卖占道堆放东西等爱占“小便宜”的人,此路非你开,在道路上阻碍通行的,即使不开车,也可能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