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41号),促进我市环保产业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于日前出台了《广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主要从规范市场、宏观调节、经济扶持和完善配套等4个方面,强化了14条具体措施,重点培养和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水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和设备、土壤修复技术和设备、噪声、光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新型环保材料以及环境服务业等八个重点领域,优化环保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我市环保产业发展。
在环保资金扶持方面。积极引导、配合企业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我市环保产业的资金投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对重点环保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在落实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用好用足国家在环保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环保税收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环保治理项目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鼓励企业加大对环保治理的投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环保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环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环保企业融资方面。鼓励环保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动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再融资或并购重组。重点培育一批我市环保龙头与骨干企业,协调解决改制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利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筹集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资我市环保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环保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环保企业开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获得质押融资贷款的环保企业给予补贴。加大对环保企业的融资担保补贴力度,在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提高环保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为环保产品、技术和服务的推广使用创造市场空间。按照政府职能转移部署要求,对能够交由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环境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尽快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
在我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意见》的出台,将更好地推进广州市环保产业发展,加强环保工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力争到2020年,重点培育5~8家环保龙头与骨干企业成为上市企业,扶持30家年产值过亿元龙头与骨干企业,50家年产值超1000万元的成长型环保企业;建立5~8家市级以上的环保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设计中心;建立3~4个环保产业聚集基地与孵化中心,打造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广州环保研发、制造、服务和资源综合利用高端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