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出台史上最严森林防火问责制

08.12.2015  11:06

日前,河源市委、市政府新修订出台《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河委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问责制》),自2015年11月24日起施行。《问责制》明确了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等不同的责任追究类型,并规定因森林火灾受到“引咎辞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问责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主体责任,强化了责任追究,堪称我市史上最严的森林防火问责制。《问责制》既是对2009年《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问责制(试行)的通知》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更是我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以及《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

问责制》明确,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问责对象为各县(区)、新丰江林管局和各县(区)林业部门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人员。

问责制》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受害面积依次追究县区、新丰江林管局相关人员责任,如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2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新丰江林管局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停职检查;一年内受害森林面积3000亩以上的,给予县(区)政府(管委会)、新丰江林管局主要领导停职检查,责令分管领导引咎辞职。(河源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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