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出台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合作两新先行先试政策

12.11.2014  14:55

 

8月4日,我厅正式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上述两个办法是我厅为贯彻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关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和CEPA补充协议十关于“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两项开放措施,根据司法部的授权组织起草和制定的,是我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建设,进一步密切粤港澳律师业合作推出的重要举措。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允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分别派出律师和出资,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中外客户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派驻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条件及备案审查程序。这两个办法的发布,是我省法律服务市场对香港、澳门律师业开放的新政策,标志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作进入新的阶段。

两个办法从开始组织起草到发布经历较长时间。在司法部律公司的具体指导下,厅律管处会同省律协先后召开十多次研讨会和座谈会,认真听取省内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地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的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前后共完成七稿。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参与了早期的起草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的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两个办法于今年5月份定稿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的审核过程中,厅主要领导亲自进行协调,做好说明解释,确保这两个办法按照原定计划出台。

两个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加强业务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共同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交往合作;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能力,推动三地律师业共同繁荣;有利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交流合作,推进“一国两制”方针的深入贯彻落实。

根据规定,上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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