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广东省生态景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22.12.2015  11:29

        经2015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0日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生态景林带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构筑以珠江水系,沿海重要绿化带和北部连绵山体为主要框架的区域生态安全体系,2011年8月25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设生态景观林带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意见》(粤府〔2011〕101号),决定在全省全面实施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程。2011年9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2011-2020年)》,规划建设23条包括沿海海岸生态景观林带、江河两岸生态景观林带、高速公路及铁路生态景观林带三种类型的生态景观林带。通过不懈努力,截至2015年9月,全省生态景观林带已累计建设10003公里,超额完成任务。此次以省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办法》,标志着全省生态景林带建设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为各地加强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和管护,充分发挥其在林业转型发展、改善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安全、建设宜居城乡、区域形象展示等方面功能作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办法》明确了生态景观林带的定义,并对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共有20条。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生态景观林带定义。规定: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并明确,生态景观林带的具体范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二是确定了建设、管理的原则和主体。规定:生态景观林带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整合资源、优化提升和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原则。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管理生态景观林带的责任主体;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林业、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管理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检查结果。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严格规定了建设规划编制和修改程序。规定: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不得减少生态景观林带的总长度和总面积,并参照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进行。四是落实了抚育和管护职责。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确定生态景观林带的管护单位,并与其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单位应当落实抚育管护措施,及时做好除草、割灌、松土、扩穴、排水、追肥等抚育管护工作,确保生态景观林带的整体效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备护林员。护林员应当巡护生态景观林带,及时制止破坏生态景观林带的行为,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五是加强了保护力度。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征收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对生态景观林带的林木进行更新、抚育采伐或者采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遵守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控制指标内,在林地营造的生态景观林带依法优先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破坏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林木或者其他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政策法规处 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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