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方案: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禁采地下水

12.12.2020  01:21

大洋网讯 12月11日,《广州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方案》(下称《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机场管理范围内、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岩溶塌陷、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禁止开采地下水。全市1932.79平方公里面积划入禁采区。

全市禁采区面积为1932.79平方公里

方案》以行政区为划分单元,从城市基础建设、供水管网覆盖、土地利用规划、饮用水源地保护、重要文物保护、环境地质灾害预防等方面划定全市及各行政区禁采区、严格限采区、一般限采区范围。全市禁采区面积为1932.79平方公里,严格限采区面积为921.65平方公里,一般限采区面积为4579.99平方公里。

禁采区包括:

1.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

2.机场管理范围内;

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范围;

5.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6.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岩溶塌陷、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

方案》同时提出,避免将《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在编)中涉及的现有和拟设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列入地下水禁采区。

严格限采区包括: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二级保护区范围;

2.供水管网全覆盖并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或具备其他替代水源的地区。

一般限采区则包括本市除地下水禁采区和严格限采区以外的全部地区。

开展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根据《方案》,禁采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停止使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2.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而少量取水的;

4.广花盆地岩溶地下水(包括松散岩类孔隙水和碳酸盐类岩溶水)区一般情况下严禁开采、严格保护,但在启动应急预案时或专供水明显不足,并经论证不会产生环境地质问题的前提条件下,可适量开采。

严格限采区范围内则要求,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主要指温泉水、矿泉水及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项目,并且开采为基岩裂隙水,严禁开采松散岩类孔隙水),不再批准抽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核定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地下水的采补平衡。

除禁采区、严格限采区以外区域,在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方案》同时提出,为强化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加强区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用户要限期办理,并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或私自转让用水的,要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开展取用水户用水计量及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