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网络侵权”解释消解“法外之地”

18.10.2014  15:35

  作者:堂吉伟德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 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月10日《新京 报》)

  网络是虚拟的真实世界,网上行为跟实际行为一样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简单的说,现实中的名誉侵权或者诽谤,如何维权与定性,网络上 应当同等对待。然而,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又有着其特殊性,主要是其涉及的受众较多,而维权又面临着不同的状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 时,网络行为的正当性,如对举报的保护等等,又使得其存在边界的模糊性。正是基于此,若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那么网络人身权就可能因为“法律真空”而成 为真正的“法外之地”。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其间亮点颇多并直接切中要害,比如个人隐私禁“人肉”曝光、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 息行为转侵权信息或担责、“水军”发帖要连带担责、发帖者侵权网站“连坐”等,可以说既有实体规定,也有程序规范,填补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法律 真空,也给司法审理和判断提供了依据,具有法律兜底作用,既可以有效规范网络信息发布行为,又能实现对个人体权益的有效保护,从而免除“被伤害”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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