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出海口基地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10.12.2014  22:55

 

      根据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拟通过东方电气出海口基地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12月11日至17日。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电话:020-85513795  传真:020-87537834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便民办事窗口环境监察局(邮编510630)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东方电气出海口基地三期工程

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溪大道313号

建设单位: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项目概况

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本项目生产规模包括核电、火电、气电三方面内容,其中核电方面:新增年产2台百万千瓦级核电蒸发器、1台稳压器、3台安注箱、1台硼注射器和2000MW汽水分离再热器MSR的制造能力,新增年产4000MW核电常规岛半速汽轮机高中压模块、低压模块、汽轮发电机定子机座制造及发电机总装能力和新增年产4000MW大型核电凝汽器的总装能力;火电方面:新增年产6000MW超超临界机组汽轮发电机机座制造及发电机总装能力;气电方面:新增1080MW G270A大型燃气轮机的总装能力。2009年7月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粤环审〔2009〕342号)。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变更:产品刷漆方式由车间内开放作业变更为伸缩喷漆室封闭作业,新增2根33米高排气筒;在联合厂房二增设小部件喷丸室,并新增一根30米高排气筒;热处理炉新增3根35米高排气筒;焊机及焊接辅助机由106台(套)减少至50台(套),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机由32台减少至16台;机加工管板除油方式由抹布清油干燥变更为管板除油装置除油;新增厨房炉灶及静电油烟净化器各一套,新增1根15米高排气筒;新增一间危险废物储存间,取消建设研发中心等。针对建设内容调整,建设单位组织了环境影响后评价,2014年9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该项目后评价报告书出具了备案意见(粤环函〔2014〕1102号)。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落实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要求,废乳化液、含乳化液废水、探伤室酸碱废水及生活污水等分别经预处理后与液压胀管机废水、等离子切割机废水一并排入广州南沙污水厂进一步处理。喷漆间水幕水重复利用,不外排。

(二)热处理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通过4根35米排气筒排放。

联合厂房二内产生的焊接烟尘经16台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机收集处理,减少车间无组织粉尘排放。探伤室产生的臭氧废气通过33米高排气筒排放。

联合厂房一、联合厂房二喷丸废气经滤筒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30米排气筒排放。喷漆室废气经水幕净化处理后通过2根33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2套油烟静电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

联合厂房二所需设置的5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未发现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压缩机、风机及机泵等主要声源采取了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四)厂内分别设置了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采取了防晒、防雨、防渗、收集沟等措施。油漆废渣、废油漆桶、废油、含油抹布、乳化液处理装置浮渣、废定显影液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由公司自行回收利用,其余钢材边角料、焊接残渣、喷丸粉尘等一般工业废物交有关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厂区内配备有砂料等应急物资;厂区总排口处建设了总容积为324立方米事故应急池(兼消防废水收集池)。公司编制了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已报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已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主要噪声源、固体废物暂存场已设置环保标志牌。污水排放口安装了pH、流量指标的在线监测装置,实施了联网监控。

(七)按照环评“以新带老”的要求,建设了27立方米的废水收集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堆场设置了环保标志牌。

(八)工程在施工期、试生产期间,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证明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四、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意见调查共发放100份调查问卷,其中有效问卷100份。结果表明,98%的被调查公众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2%的被调查公众表示不满意。

五、验收监测结果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各生产工序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符合验收监测规范要求。

(二)废气。

联合厂房二热处理炉排气筒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联合厂房一、联合厂房二喷丸室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限值要求。

联合厂房二喷漆室废气排气筒中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限值要求。

联合厂房二探伤室臭氧废气排气筒中臭氧排放浓度符合参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厨房油烟废气排气筒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浓度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

厂区总排口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六价铬、铅等排放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限值。

厂区雨水排放口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限值。

(四)厂界噪声。

西南侧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总量控制指标。

三期工程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广州南沙污水厂管理;三期工程不分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根据验收监测核算,热处理炉排放废气二氧化硫未检出,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68吨/年,符合粤环函〔2014〕1102号要求。

根据2014年第三季度统计,三期工程实际生产废水排放量15吨/日,符合粤环函〔2014〕1102号要求,无法单独核算三期工程生活污水排放量。

六、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听证申请。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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