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出狱后寻受害者 欲退还1万元勒索款
2010年,陈柏文因敲诈勒索罪及强奸罪被捕入狱。在刑满出狱后,陈柏文称其想执行判决书退赔受害人1万元的条款,并从受害人处拿回二人的合影及其给受害人的借条。据他介绍,寻找了大半年,却一直找不到受害人。昨日,龙岗区人民法院表示愿当中间人转交这笔退赔款。
入狱:因敲诈勒索及强奸罪
根据陈柏文提供的判决书,南都记者了解到,生于1978年1月20日的陈柏文,是湖南省邵阳县霞塘云乡人。2010年2月,其在深圳龙岗区一家超市工作中,认识了受害人高晓红(化名),随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0年6月21日,陈柏文以将其与高晓红合影公布到网上、贴到高晓红工厂门口以及将二人事情告知高晓红丈夫为由,要挟高晓红,向其勒索1万元,高晓红被迫给钱。
7月8日晚上9时许,陈柏文与高晓红相约在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求水山公园,此时陈柏文提出与高晓红发生性关系。高晓红不同意,陈柏文便威胁高晓红,若不从便将二人事情告知高晓红的丈夫并公布二人合影。随后,陈柏文将高晓红拉上山顶,与高晓红发生了性关系。后陈柏文再次以公布二人事情和合影为由,要挟高晓红拿出2万元,高晓红被迫同意。第二天上午10时许,陈柏文向高晓红要钱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高晓红的损伤为轻微伤。
2010年12月3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法院判决书(深龙法刑初字第2606号),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柏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名义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陈柏文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其中,在敲诈勒索一案中,陈柏文勒索1万元得逞,另外2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相关法律,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柏文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同时责令陈柏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高晓红1万元。
出狱:欲还钱并拿回借条与合影
自羁押之日(2010年7月9日)起至去年10月8日,陈柏文在狱中度过了4年3个月,服刑期间,他因表现良好曾减刑3个月。陈柏文告诉记者,出狱后,他在惠州找到了一份工作。工作间隙,他一直在寻找高晓红的下落,欲将1万元退赔给受害者高晓红。
陈柏文称,在出狱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他一直没有离开过惠州,连老家都没有回。5年前的案子始终让他耿耿于怀。
据他介绍,2010年其从超市辞职后,想在丹竹头一家夜市摆小摊,但仍缺点钱。其便找来高晓红,从高晓红手中拿到1万元,并写下借条。
在陈柏文看来,如今他已经刑满出狱,需要新的生活,“想把我给她(高晓红)的借条和之前我们的合影拿回来。”陈柏文告诉记者,其在写给高晓红的借条上按了手印,“当时她说按一个不够,我就每个手指都按了一遍。”
南都记者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了解到,法院根据抓获经过、借条等认定陈柏文当时是以二人合照等为要挟、从高晓红手中敲诈得来1万元。同时,判决书中责令陈柏文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高晓红1万元。但面对记者,陈柏文表示,他当时并未退赔高晓红1万元。
陈柏文称,他和高晓红的合影是在求水山公园上拍的,照片上二人表现亲密。“如果我要重新生活,就需要把借条和合影拿回来。万一她回来找我报复怎么办?所以我想还钱后拿回来,这个事就算是了结了”。
龙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不会将受害人 信息提供给男子
昨日下午,龙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陈柏文的诉求,法院可帮其寻找受害人,但不会将受害人信息直接提供给陈柏文。“一来我们是保护受害人的隐私,二来是提防事主借机报复。我们想了个折中的办法,让事主直接来法院,把钱给法院,另一边让受害人把借条和合影也交到法院,然后他们各取所需就行。”
此外,对于陈柏文当时是否有按照判决书退赔高晓红1万元,相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的卷宗并未录入上网,工作人员需在库房查找后,才能给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