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出租屋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房东担责50%

18.04.2017  20:13

南方日报讯(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凌嘉华 凌永芳)夫妻租住他人房屋,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家属要求房东赔偿。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房东应承担50%赔偿责任。

2015年底,贺梅梅与谭洁(均为化名)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自建房一个套间出租给谭洁,租赁期限半年,室内设备包括煤气炉具一套、热水器一台、床一张等,张超(化名)与谭洁(双方系夫妻关系)租住在此。合同期满后,因家人与谭洁多日未取得联系,经报警后到出租屋查看发现夫妻两人已在洗澡间内死亡,法医鉴定两人的死因均是一氧化碳中毒。之后张超的家属将房屋管理者贺梅梅与房东王斌(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查明证实:涉案出租房屋结构为一厅一卫一厨房,卫生间内装有烟道式家用燃气热水器一台,在热水器的上方安装有小型排气扇一台,但未开设窗户,排气扇的排放方向为向厅排放。按照热水器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示,该种类型的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及空气不流通的地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使用居住的房屋时有谨慎、注意义务,且在热水器外部张贴有“安全注意事项”标志的情况下,理应知道该热水器安装在室内使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被告王斌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和出租人,其提供的出租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其在知道涉案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的情况下,仍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且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王斌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至于另一被告贺梅梅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其是受雇于王斌,对涉案出租屋进行管理、代为签订合同与收租,贺梅梅作为雇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武江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张超和王斌对本次意外事故各负50%的责任,应赔偿40余万元给张超的家属。

编辑: 李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