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屋主涉嫌容留卖淫 被广州海珠警方依法逮捕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予以责令停止出租,并处以罚款。出租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除了案件当事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近期,广州海珠警方在出租屋清查整治工作中,经检察机关批准,对一名涉嫌容留卖淫的出租人依法执行逮捕。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男,53岁,广州人)从2015年5月开始,将位于海珠区西滘大街某巷的房屋出租,其间承租者多次利用该出租屋进行容留卖淫等犯罪行为,被警方依法查处。作为出租人的李某没有依法履行对出租房屋的监管职责,对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放任不管,海珠警方于2016年9月24日依法对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的李某刑事拘留。11月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李某执行逮捕。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而为其提供卖淫场所,或者通过引见等方式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