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出院后自行“住院” 法院判员工自己承担费用

11.08.2014  02:51

   东莞时间网讯 工人李某上班时导致眼睛受伤,在横沥镇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自行入院治疗,还要求单位承担相关治疗费用。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用支付李某自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李某于2012年2月份入职横沥一家公司,任加工科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4月10日,李某在工作中眼睛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李某称,他受伤治疗一段时间后,医院曾口头建议其转院治疗,后因为住院费用承担问题和公司存在较大的分歧,他又回到最初治疗的医院诊治。

  李某还说,因为伤没彻底治好,公司却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他便自行入院治疗。李某称自己住院治疗的时间共计50天,因伤到眼睛,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期间一直由哥哥照顾其生活。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65天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1万元。

  对于李某主张住院50天的说法,李某所在的公司明确否认,并提供了李某的出院记录。出院记录显示,李某的住院时间是从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5月8日,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为了进一步查明李某的住院情况,市第三人民法院到李某诊治的医院进行调查。该院医务股股长以及眼科主任接受调查,横沥镇某医院确认了“出院记录”的真实性,并表示李某在办理出院手续之后继续自行找床位住院,但医院没有再进行任何医疗措施,大概共计在医院住了两个月左右。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2013年5月8日办理出院手续后,虽然还继续留在医院,但该段期间没有办理住院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治疗,并非是法律意义上“住院”。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办理出院手续之后继续留在医院所产生的费用,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