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持刀捅丈夫致十级伤残 离婚后需赔前夫11万

22.10.2014  11:29

   说案

  南都讯 记者黄文冠 通讯员邱小华 近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家暴赔偿案,因家庭纠纷,妻子持刀捅伤丈夫,致丈夫十级伤残。离婚后,前夫毅然起诉前妻,要求损害赔偿18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前妻向前夫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1万余元。

  阿建诉称:去年3月3日23时许,因为家庭琐事,阿建与前妻阿玲发生了激烈争执,随后,阿玲突然拿起水果刀,直接捅向阿建的腹部,随后,阿建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12天,诊断为腹部刀刺伤、降结肠贯通伤、左肾破裂、左前臂刀刺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情为两个十级伤残。5月3日,阿建、阿玲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两名子女归阿建抚养。2013年7月30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玲有自首和坦白等从轻情节,且认为,悲剧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阿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对阿玲的行为亦表示谅解,遂以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阿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8月,感觉身体异样的阿建再次住院治疗14天,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伴腹膜炎;降结肠、左肾修补术。

  今年2月,面对窘困的生活和未知的医疗费用,阿建最终选择起诉前妻阿玲,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建、阿玲在本案纠纷发生时为夫妻关系,阿建对损害承担20%的过错责任,阿玲对阿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遂判处阿玲赔偿阿建约11.6万元。

   [法官说法]

  婚内家暴损害赔偿可于离婚后主张

  本案中,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婚姻存续期间,在经济上应视为一体,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因此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故并不由阿玲个人承担。而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结束,财产混同的情况已经消除,此时侵权行为虽已结束,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如伤残仍在持续,故对于阿建的合理损失仍应由前妻阿玲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