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干部四年骗取28万粮食补贴款 分别被判入狱5年

27.03.2015  10:21
南都漫画 张建辉 -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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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漫画 张建辉

  南都讯  记者刘学 村委会干部是农村工作的关键,是地方政府和村民工作的一个重要枢纽,如果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将对地方发展危害极大。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地方政府办理上报村委会种粮补贴面积时,通过虚报种粮面积的手段先后共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286320  .35元,部分用于村委会费用开支等外,四名村干部将其余94000元私分。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已经生效。四名村干部冯某检、伍某泽、黄某胜、白某良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上缴国库。

   合并小耕户成为“大耕户

  据深井镇工作人员介绍,该镇办理国家种粮补贴的具体流程为,每次发放国家种粮补贴前,镇农业办召集各村委会书记及文书开会,将领回来的申报表发放给各村委会,由村委会召开各村长会议,并由村长收集各村村民申报信息,包括申报人身份证、申报人银行账号,再由村委会收集申报表后交给镇农办制作累总表,然后由农办将申报表及累总表上交给市农业局审批,再由市财政局划国家种粮补贴款至镇财政所,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制作签领表后召集各村委会文书开会,并让各村委会文书拿签领表回去要村民签名确认。

  国家种粮补贴刚开始实行时是由村委会领取现金回去具体发放给各村民,但后来市农业局文件规定国家种粮补贴款统一由财政划账至具体银行账号。一开始国家对种植水稻耕地的耕户进行补贴,并对大面积种植水稻的大耕户进行补贴,后来大耕户补贴取消,统一补贴所有种植水稻的耕户,补贴项目有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但是每年发放国家种粮补贴前都会有补贴标准的文件,深井镇农办只是根据村委会上报的种植水稻的总面积进行核对,并没有对具体村民种植水稻面积进行核实。

  那中村委会支书冯某检称,从2005年国家开始对耕种水稻农民进行补贴,那中村委会辖下的自然村农户都有申报国家种粮直补款。2006年至2009年期间,那中村委会干部有骗取国家种粮补贴的行为,骗取种粮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小耕户的耕种面积合并起来后以大耕户的名义进行申报。另一种方式是虚报水稻耕种面积。

  村委会干部骗取国家种粮补贴具体是这样操作的:2006年和2007年,各自然村村长将统计好的各村村民耕地情况数据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就跟有关自然村的村长说,为了方便申报,由村委会统一帮该村填报有关种粮补贴,领取到款项后再分别发回现金给村民。当时有关村长也没有意见,于是冯某检等就根据各自然村的情况,将自然村的部分小耕户进行合并,再以张某甲、黄某戊、黄某丙、戴某某等人名义代替实际小耕户,并根据申报种粮补贴流程制作申报表,并由村委会干部冒签合并后的农户的名字,然后以大耕户名义层层上级审批,待财政把种粮直补款划款到村委会上报的农户的账户后,村委会干部再按实际面积将综合补贴发放给被合并的小耕户,剩下省直补款就留在账户里。到年底的时候,村干部就计算好当年骗取的款项数额,并确定私分数额后,将钱提取出来进行私分,剩余的款项就放在村里保管,一部分用于村委会当年送礼开支,余额继续保管至下年,与下年骗取种粮补贴合并进行处理。

  2008年和2009年,那中村委会干部直接拿其他人的账户通过虚报面积的方式,并根据种粮补贴申报流程制作申报表,再由村委会干部冒签虚报种粮补贴农户的名字,骗取国家种粮直补款到上述农户的账户上。其中2008年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包括早造补贴、晚造补贴、省直补款和综合补贴,2009年只骗取了综合补贴。其中,2006年共骗取了约30  0  0  0元;20  0  7年共骗取了约60  0  0  0元;20  0  8年共骗取了约140000元;2009年共骗取了约40000元种粮直补款。综上,2006年至2009年一共骗取约28万元的国家种粮补贴款。

   反贪局查另一案牵出本案

  2013年12月25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向台山市深井镇那中村委会干部冯某检、伍某泽、黄某胜、白某良调查了解李某礼涉嫌贪污一案相关情况。同月29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到深井镇那中村委会调取李某礼涉嫌贪污一案的相关书证材料,其间冯某检、伍某泽、黄某胜、白某良主动向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办案人员交代了其四人在台山市深井镇那中村委会任职干部期间,通过虚报种粮面积骗取国家种粮补贴的犯罪事实。经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派人调查核实,冯某检、伍某泽、黄某胜、白某良四人交代的犯罪事实属实。2014年1月18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冯某检、伍某泽、黄某胜、白某良立案侦查,同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四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过搜集证据,后该案告破。

  法院认为,冯某检、伍某泽、黄某胜、白某良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四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四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冯某检、伍某泽、黄某胜、白某良四人均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上缴国库。

   四年骗取28万补贴款

  2  0  0  6年共骗取约3  0  0  0  0元;2007年共骗取了约6  0  0  0  0元;2008年共骗取了约140000元;2009年共骗取了约4  0  0  0  0元种粮直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