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发票可以拿给总包抵税吗?

30.12.2014  12:04

  孙先生问:如果总包单位开票地在梅州,分包单位开票地在梅州以外的其他地方,这样分包方开出的发票可以拿给总包抵税吗?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答:根据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分包人应先按照分包营业额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分包发票给分包人。总包人再持分包合同、分包发票等资料在工程所在地按照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开具总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