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小三”向原配索债被驳回

08.08.2014  09:42

   东莞时间网讯 女子小陈与已婚男子冯某同居,分手后持借条将冯某告上法庭,要求冯某偿还借款。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经审理后依法判令冯某向小陈偿还借款本息。因冯某未按时履行债务,小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加冯某的配偶徐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如何认定呢?

  为停止争执送借条依然有效

  1970年出生的冯某与妻子徐某在1995年已经登记结婚,2007年,冯某经他人介绍又认识小陈(女,1987年生),后来二人同居生活。2009年3月,冯某向小陈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陈150000元,决定在2010年3月1日内还清,此据属实”。

  还款期限届满后,小陈以冯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息。冯某在庭审中抗辩称在同居期间小陈曾以实施自虐行为相要挟,冯某为了停止争执而不得已按小陈的要求出具了借条,实际上并没有向小陈借款,因此无需还款,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院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依法判令冯某向小陈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非夫妻共同债务原配无需还钱

  然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冯某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小陈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冯某的妻子徐某为被执行人,对冯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查过程中,冯某的妻子徐某抗辩称案涉借条形成时,小陈与冯某是非法同居关系,即使借款属实也并没有用于徐某的家庭生活,徐某是靠自己的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小陈与冯某的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小陈要求徐某承担债务更是不公平,恳请法院驳回小陈的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冯某对小陈负有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债务。虽然该债务形成于冯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冯某与小陈之间是同居关系。冯某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德,又损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即使案涉债务系真实借贷,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冯某与徐某的关系已经恶化,冯某不可能向小陈借款用于其与徐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小陈也没有理由相信这是冯某与徐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依法认定冯某对外举债未经徐某的同意,亦未将举债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小陈并非善意第三人,该债务不属于冯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小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