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法院不支持

14.08.2016  09:43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法院老林法庭庭长何礼东是一位长期扎根于基层农村的法官。过去,他在案件审理中总会遇到一些令人头痛的要求。

“很多非婚同居的情侣,在感情破裂的时候,一方往往要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理由是事前有过约定。过去,由于对此类约定的合法性没明确的界定,法院在作出不支持的判决后,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他说。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 两性 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不予支持。

根据该意见, 法院不予支持情形还包括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形成的债务,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以及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等。

意见还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的,或者要求将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冲抵尚未偿还的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民间资本的迅速扩展,民间借贷新情况层出不穷,四川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持续攀升趋势,案件纠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蕴含矛盾错综复杂,甚至引发群体恶性事件,同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遇到许多重大疑难问题亟须裁判尺度统一。

近期出台的意见总结了民间借贷中较为突出的十五项内容,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认定、合同履行地确定、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逾期利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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